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泉州市继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近日,安溪县魁斗镇综治办接到龙岩工务段指挥中心调度接行台通知,在漳泉线处,因路外行人挡道紧急停车几分钟,未撞上。
魁斗综治办和铁路派出所组织工作人员将横穿铁路(金谷至蓬鲁段)造成列车停车的违法人员蔡某(安溪魁斗镇奇观村人)传唤至魁斗镇奇观村村委会,并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一些人总觉得出事只是小概率事件,偶尔一次横穿铁路,或随意停车也就是违反交通规则,其实,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违反以上条例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崎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里春村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存在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百崎乡人民政府依法立案,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某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层作为生产车间使用,二层一部分作为生产车间使用,另一部分作为样品办公室使用,办公场所内设有一张临时折叠床(共住有 1 人),存在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共用同一安全出口,且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采用相应防火分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法对泉州市某某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目前,两家企业已完成整改,企业表示已认识到“三合一”隐患危害,今后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人员安全培训,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10月16日上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峰辖区戴厝巷的福建泉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到生产车间时,企业员工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经查:4楼使用非水性油漆的喷漆室、不饱和树脂调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且未规范设置通风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
2024年10月11日上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源辖区田边村的泉州市丰泽某工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到生产车间时,企业员开云中国官方网站工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经查:该企业使用非水性油漆的调漆间、喷漆室、不饱和树脂调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且未规范设置通风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
案件回顾:2024年11月8日,丰泽街道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津坂路49号丰泽区潘龄啊祺小吃店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铺杂物堵塞疏散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目前,丰泽街道办事处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2024年11月8日,丰泽街道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津坂路31号丰泽区钟雪妹小吃店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铺杂物堵塞疏散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目前,丰泽街道办事处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2024年11月11日,丰泽街道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前坂街1号泉州市丰泽区荣仙烟酒行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铺电动车飞线充电,存在安全隐患。目前,丰泽街道办事处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浔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德化县某印刷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1处、遮挡消火栓2处,当场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9月10日复查未改,执法人员进行了警告督改,10月14日再次复检仍未改正。
经调查取证,依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八条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2-3、002-4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2024年9月19日,经12345平台举报,浔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德化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楼梯堆放有大量易燃的泡沫包装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10月14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改正。
经调查取证,依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八条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2-3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2024年10月14日,浔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德化县某家居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遮挡消火栓1处。
执法人员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现已按期完成整改。
2024年10月14日,浔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德化县某陶瓷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1处。
执法人员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现已按期完成整改。
2024年10月21日,浔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遮挡消火栓1处。
执法人员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现已按期完成整改。
2024年10月21日,浔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遮挡消火栓1处。
执法人员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现已按期完成整改。
10月23日,泉州市安委会第十督导组联合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督导检查,在德化县某在建工地,发现项目施工公司员工李某华未取得《起重机械司机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擅自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督导组责成工地当场更换持证人员上岗,并将案件移交县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晋江市陈埭镇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模具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程某正利用电焊设备进行特种作业,经调查,程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严重违法之规定,实施明火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持有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对当事人作出处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案
2023年6月28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问题,包括:
1.配电房内电工使用的绝缘手套严重破损,未及时更换,涉嫌未为低压电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低压电工苏某无证上岗,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福建省南安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按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违法案
2023年11月29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南安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2.炉坑上方未安装防护栏,违反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三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规定。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湖洋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郑某在永春县湖洋镇某粮油杂货店存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郑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开云中国官方网站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
湖洋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郭某在永春县湖洋镇某服装店存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郑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
湖洋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刘某在永春县湖洋镇某杂货店存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之规定,当场对郑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元的行政处罚。
